几百万的临床试验打水漂:欧盟临床评价为何让结果功亏一篑?
伦理、知情同意 (ICF)、伦理委员会审批 (EC、IRB) 过程与 EU 要求 (可能存在差异)
风险管理、不良事件 (AE、 device deficiency) 报告机制不完善、不透明、历史记录不完整
数据完整性、质量、监控、审计机制不符合 GCP/ISO 14155 要求 (例如缺乏monitor、audit trail、source data、数据管理不严)
如果受试者人群与欧盟目标人群差异太大 (其社会、医学实践 (standard of care)、患者人群 (体格(体重、身高、BMI)、种族、共病、生活习惯)、临床环境 (医院类型、护理标准、流行病学,临床术式,医疗实践标准, 用户培训、使用习惯,共病谱),也可能被认为“不足以证明在欧盟人群中安全有效”,甚至具体到包括具体适应症、使用环境、用户 (患者、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统计学设计、分析、报告 (sample size, endpoints, follow-up, subgroup analysis, missing data, dropouts, deviations) 的严谨性、透明性、完整性不足,临床试验设计 (方法学、样本量、终点、数据质量) 若不能满足欧盟标准 (如偏倚 (bias)、统计学不严谨、监查不充分等),即使数据量很大,也可能被拒绝。
缺乏post‑market 、PMCF、后续长期跟踪、真实世界数据 (real‑world data) — 对于高风险或创新器械尤其重要。
文档 (CIP, IB, CRF, CIR, source data, monitoring, audit log, AE, device deficiency reports, 不齐全、不符合欧盟或国际标准、语言、格式要求。
C. 还有两个点是很多企业很容易忽略的,就是审核员常常也比较关注你的临床试验有没有在公开平台做注册登记,以及你的临床试验有没有Any pubulication? 请思考为什么审核员会问这两个问题背后的考量?
D. 最后,也是“检验真理的” 重头戏,就是用临床试验的结果与SOTA 所定义的Acceptance Criteria,也可以叫Thresholds去做对比分析,如果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endpoint 可以meet Acceptance Criteria based on SOTA, 方可证明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以可以被临床试验的数据及结果充分证明或支撑。
E. 别忘了,仅证明器械的Clinic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还不够,还要用measurable 或quantitative 的 parameters to APPROVE Intended Clinical Benefits which Claimed by Manufacture.
所以,写在最后:欧盟医疗器械临床合规的成败不在于临床试验,而是临床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