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医疗器械边界与分类新更新-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V4

欧盟医疗器械边界与分类新更新-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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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Info.

Part.1

欧盟医疗器械协调组(MDCG)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医疗器械边界与分类手册》第4版(以下简称“手册V4”)。该文件汇总了边界与分类工作组(BCWG)在Helsinki程序下达成的一致意见,用于帮助成员国与企业在MDR(2017/745)与IVDR(2017/746)框架内进行产品qualification与classification判断。手册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在实务中被广泛视为权威参考。

在欧盟市场合规路径中,“先定性再定级”是一切流程的起点。错误的定性或分类将导致技术文件编制、公告机构评审、上市时间与合规成本出现风险。针对处于边界地带的产品(可能落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药品、化妆品、生物杀灭剂、食品或一般消费品等不同法规框架),手册V4提供了更清晰的一致性判断基础。

关键更新

New.

Part.2

Part.2

  1. 新增多例“边界产品+分类”判定(如根管冲洗液、双效止痛霜、健康类App、植入类器械等),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一致性。

  2. 更清晰地区分医疗器械、IVD、药品、生物杀灭剂、化妆品、PPE与一般消费品等不同法规框架。

  3. 分类逻辑更强调三要素:

    • 预期用途(Intended purpose)

    • 作用机制(Mode of action)

    • 与风险水平(Risk class)

典型案例

Case.

Part.3

Part.3

分类边界定义模糊的典型案例分析:

器械类别

是否为医疗器械

核心理由/判定要点

含腺嘌呤的红细胞添加液(RBC additive solutions with adenine)

是(医疗器械),III类(规则14)

腺嘌呤可参与RBC代谢/具药理作用,作为辅助药性物质整合于器械,按MDR附件VIII规则14归类为III类;用于延长RBC保存期,其作用与器械主作用相辅。

薄荷醇+辣椒素双效止痛霜

否(非医疗器械)

主要通过药理途径作用于受体以缓解疼痛,构成药理作用,故不属于医疗器械。

阴道用乳糖片

否(非医疗器械)

主要通过代谢方式发挥作用(乳糖被阴道内源乳酸菌代谢),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

牙齿微磨除牙渍去除产品(美白)

否(非医疗器械)

仅改善外观、并不治疗或缓解疾病;若无法提供具有医疗目的的充分科学证据,则不应定性为医疗器械。

医用检查床罩medical examination table covers)

是(医疗器械)

用于预防感染传播,符合医疗器械定义(MDR第2条第1款)。*注:手册对其风险分类未作明确,按一般情形可参照规则1评估,但仍需结合具体特性确认

移动式无菌空气系mobile sterile air system)

否(非医疗器械)

其作用是营造适宜医疗操作的环境,本身无特定医疗目的,不直接在/作用于人体。


分类澄清与一致性

Clear.

Part.4


• 皮肤填充剂(Dermal fillers):视为植入性器械;依使用持续时间适用规则7或8。 判定要点:注射植入,满足植入性定义;若整体/主要被吸收,适用规则7/8并据使用时长确定。

• n-丁基-2-氰基丙烯酸酯(nBCA)静脉封闭胶:III类。 判定要点:不论吸收时间如何,均按MDR附件VIII规则8第三项的吸收性/生物作用原则作为III类处理,结束既往分歧。

• 氩凝装置(Argon coagulation units):IIb类(规则9)。 判定要点:属主动治疗器械,向人体组织以潜在危险方式递送能量(电能/等离子流)。

• 含次氯酸钠(NaOCl)/葡萄糖酸氯己定(CHX)的根管冲洗液:III类(规则14,除非证实无抗菌/杀菌作用)。 判定要点:NaOCl/CHX为具有药理/抗菌效应的药性物质;若未以充分科学证据排除其在体内/人体成分上的抗菌/杀菌作用,则按规则14归III类。

• 环氧乙烷(EtO)气体筒:至少IIa类(规则16);若专用于侵入性器械的终末消毒,则为IIb类。 判定要点:作为灭菌循环的关键组成,属于“专用于消毒/灭菌医疗器械”的产品。

• 医疗计算器(Medical calculators/软件):至少IIa类(规则11),视决策影响程度可能更高。 判定要点:用于提供诊疗决策所需信息,超出简单信息处理功能,对个体患者产生影响。

• 定制颅骨植入物:III类(规则8)。 判定要点:与中枢神经系统(脑膜/硬脑膜)直接接触,无需对组织产生作用即可按III类管理。

• FeNO呼气一氧化氮测量设备:IVD(体外诊断)。 判定要点:呼出气不再属于人体组成,被视为源自人体的气态标本;设备对标本进行分析,属于IVDR定义的IVD。



制造商的现实影响

Impact.

Part.5


A. 再次强调:若产品主要作用机制为药理、免疫或代谢方式,则不能定性为医疗器械。企业需以充分、可验证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机械/物理性”主作用,而非仅依赖“预期用途”的宣称。

B.  正确界定与分类决定整套合规策略(技术文档、临床评价/性能评价、QMS、上市后监管、运营者义务等)。错误判断可导致技术审查延迟、退回甚至市场撤出。



建议的合规行动

Proposal.

Part.6


Part.6

A.  梳理产品组合,识别受手册V4新增案例影响的项目;

B.  更新技术文件中的资格与分类论证,补充科学依据与测试/文献;

C.  对仍存疑的边界产品,尽早与公告机构或主管当局沟通;

D.  在评审前制定改进计划并落实差距整改,降低合规风险。

Reference:

[1].Manual on Borderline and Classific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under Regulations (EU) 2017/745 and (EU) 2017/746, Version 4 – September 2025.

[2].MDR(EU)2017/745:第1条、第2条(定义),第4条(产品法规),第51条与附件VIII(分类规则)。

[3].IVDR(EU)2017/746:第1条、第2条(定义),第3条(产品法规),第47条与附件VIII。

[4].MDCG 2022-5:医疗器械与药品边界指南;MDCG 2019-11:软件的边界与分类;MDCG 2021-24:医疗器械分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