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发布,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发布,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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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修订并发布新版《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5年第18号通告。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新规把申请路径拆成证明(I)/(II),并把GMP符合性审核写进规则,很多“只做出口、国内未注册”的企业将首次面对更硬的材料逻辑与可能的现场核查。文末附法规原文下载

这次变化表面是“服务事项更规范”,但对企业真正的影响是:出口证明不再是行政盖章,而是一次“材料+体系”的合规筛查


1 最关键的改变:证明分成(I)/(II),申请人也变了

证明(I):产品已在境内注册/备案,由注册人/备案人申请,证明“已准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第4条) 


证明(II):产品未在境内注册/备案,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证明“在境内按医疗器械管理但未注册/备案、仅用于境外销售”,并明确企业需具备符合医疗器械GMP要求的生产条件。(第5条) 


科临数据解读如下:

过去很多企业把“出口证明”当成外贸材料包里的一个动作;新规把它拆成两条路,本质是在告诉市场——你出口的合规背书,先把你是谁、你能不能生产、你体系行不行讲清楚。



2 审核逻辑变硬:不只审材料,还审“GMP符合性”,必要时可现场检查

出具部门要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生产企业GMP符合性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第9条) 


并且直接写明三类典型“不给开”的情况: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提供虚假资料

    • 处于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第9条第二款) 


科临数据解读:

“出口证明以后会越来越像‘监管侧背书文件’:资料不真、体系不稳、状态不干净,基本就别指望顺利拿证。”



3 企业最容易被退件的点:证明(II)的“生产范围子目录+IVD方法学”
证明(II)材料里有两个很容易被忽视、但最容易卡住的要求:
生产范围需要覆盖“本类产品所在子目录和一级产品类别”的说明(第5条第(三)项)
如果是体外诊断试剂,还要说明拟出口产品与所生产产品具有相同的方法学(同上) 
实操提醒:
很多企业在“生产范围文字一致性”上吃亏——不是你能做,而是你许可证/备案载明内容能不能对得上。这类问题往往不是注册解决,是质量/生产合规+证照管理一起解决。


4 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很致命”的条款:诚实守信+全链路可追溯
第8条把责任写得非常直白:
申请人要保证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可追溯;同时要建立并保存:出口证明、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样式、报关单、数量、产值、进口国家(地区)等记录,确保出口过程可追溯。 
再往下,第11条更“狠”:骗取/伪造/变造证明的,作废并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出具,涉嫌犯罪移交。 
这不是“提醒”,这是红线。

5 效率侧变化:最长20个工作日、电子证明同等效力、有效期逻辑更明确
省级部门可制定细则,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与整改时间不计入;鼓励网上办理。(第12条) 
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同等效力(第13条) 
有效期不应超过申报资料中各类证件最早到期日;一类器械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取消的,证明自相应日期失效。(第7条)
后台回复“出口销售证明”,直接下载法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