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发布,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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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新规把申请路径拆成证明(I)/(II),并把GMP符合性审核写进规则,很多“只做出口、国内未注册”的企业将首次面对更硬的材料逻辑与可能的现场核查。文末附法规原文下载
这次变化表面是“服务事项更规范”,但对企业真正的影响是:出口证明不再是行政盖章,而是一次“材料+体系”的合规筛查。

1 最关键的改变:证明分成(I)/(II),申请人也变了
证明(I):产品已在境内注册/备案,由注册人/备案人申请,证明“已准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第4条)
证明(II):产品未在境内注册/备案,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证明“在境内按医疗器械管理但未注册/备案、仅用于境外销售”,并明确企业需具备符合医疗器械GMP要求的生产条件。(第5条)
科临数据解读如下:
过去很多企业把“出口证明”当成外贸材料包里的一个动作;新规把它拆成两条路,本质是在告诉市场——你出口的合规背书,先把你是谁、你能不能生产、你体系行不行讲清楚。
2 审核逻辑变硬:不只审材料,还审“GMP符合性”,必要时可现场检查
出具部门要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生产企业GMP符合性,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检查。(第9条)
并且直接写明三类典型“不给开”的情况: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提供虚假资料
处于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第9条第二款)
科临数据解读:
“出口证明以后会越来越像‘监管侧背书文件’:资料不真、体系不稳、状态不干净,基本就别指望顺利拿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