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球GCP标准” ISO14155: 2026 正式发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球GCP标准” ISO14155: 2026 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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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国际标准ISO14155 的修订更新,是继2020版之后的重大更新版本(Edition 4)
本文件规定了在人体受试者中进行临床研究以评估医疗器械的临床性能、有效性和安全性时,在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方面的良好临床实践(GCP)。对于上市后临床研究,考虑到临床研究的性质,本文件中阐述的原则应在相关范围内遵循(见附件一)。本文件规定的一般要求旨在:
  • 保护人体受试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权利、安全和福祉;

  • 确保临床研究的科学性以及临床研究结果的可信度;

  • 明确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的责任;

  • 为参与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的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监管机构及其他机构提供指导。

一、以下是本次更新后的ISO14155: 2026目录范围

Table  of Contents

Title

 

Foreword

 

Introduction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Summary of good clinical  practice principles

5

Ethical considerations

5.1

General

5.2

Improper influence or  inducement

5.3

Compensation and additional  health care

5.4

Registration in publicly  accessible database

5.5

Responsibilities

5.6

Communication with the ethics  committee

5.7

Vulnerable populations

5.8

Informed consent

6

Clinical investigation  planning

6.1

General

6.2

Risk management

6.3

Just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the clinical investigation

6.4

Clinical investigation plan

6.5

Investigator's brochure

6.6

Case report forms

6.7

Monitoring plan

6.8

Investigation site selection

6.9

Agreement(s)

6.10

Labelling

6.11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6.12

Clinical events committee

7

Clinical investigation conduct

7.1

General

7.2

Investigation site initiation

7.3

Investigation site monitoring

7.4

Adverse events and device  deficiencies

7.5

Clinical investigation  documents and documentation

7.6

Additional members of the  investigation site team

7.7

Subject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of data

7.8

Document and data control

7.9

Investigational device  accountability

7.10

Accounting for subjects

7.11

Auditing

8

Suspension, termination and  close-out of the clinical investigation

8.1

Completion of the clinical  investigation

8.2

Suspension or premature  termination of the clinical investigation

8.3

Routine close-out

8.4

Cli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8.5

Risk assessment and  conclusions

8.6

Document retention

9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onsor

9.1

Clinical quality management

9.2

Clinical investigation  planning and conduct

9.3

Outsourcing of duties and  functions

9.4

Communication with regulatory

10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rincipal investigator

10.1

General

10.2

Qualification of the principal  investigator

10.3

Qualification of investigation  site

10.4

Communication with the EC

10.5

Informed consent process

10.6

Compliance with the CIP

10.7

Medical care of subjects

10.8

Safety reporting

Annex A

Clinical investigation plan

A.1

General

A.2

Identification an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al device

A.3

Justification for the design  of the clinical investigation

A.4

Benefits and risks

A.5

Objectives and hypotheses

A.6

Design of the clinical  investigation

A.7

Statistical design and  analysis

A.8

Data management

A.9

Amendments to the CIP

A.10

Deviations from clinical  investigation plan

A.11

Device accountability

A.12

Statements of compliance

A.13

Informed consent process

A.14

Adverse events

A.15

Vulnerable population

A.16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17

Publication policy

A.18

Bibliography

Annex B

Investigator's brochure

B.1

General

B.2

Device information

B.3

Preclinical testing

B.4

Existing clinical data

B.5

Risk management

B.6

Regulatory references

Annex C

Case report forms

C.1

General

C.2

Content and format

C.3

Procedural issues

Annex D

Cli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D.1

General

D.2

Cover page

D.3

Table of contents

D.4

Summary

D.5

Introduction

D.6

Methods

D.7

Results

D.8

Discussion

D.9

Terms

D.10

Ethics

D.11

Investigators

D.12

Signature

D.13

Annexes

Annex E

Essential documents

Annex F

Adverse event categorization

Annex G

EC responsibilities

Annex H

ISO 14971 application

Annex I

Clinical development stages

Annex J

Audits

Annex K

Design considerations

 

Bibliography


二、ISO 14155 第四版修订要点解读:临床试验治理正在从“合规完成”走向“风险精细化管理”

如果从本次提供的原文节选来看,ISO 14155 第四版对行业释放出的最强信号,并不是“框架被推翻重写”,而是:在原有 GCP 主体架构保持连续性的前提下,标准正在把若干过去容易被笼统处理的关键问题,进一步写清、写实、写到可执行层面。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标准对“临床性能”定义的修改。临床性能不再只是抽象地讨论器械有没有功能,而是更明确地连接到器械的技术/功能特性、制造商声称的预期用途,以及最终是否能够带来临床获益。这意味着,未来企业在设计临床试验、界定终点、撰写方案和报告时,不能只停留在‘功能实现’层面,而要更清晰地论证:该器械为何能在目标临床场景中产生有意义的结果--这一条释放的信号是和欧盟临床评价的关键要素完美匹配,并且互相关联,”互相成就“。
第二个显著变化:
是对受试者保护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原文特别强调:在适用时,应由受试者的法定指定代表取得知情同意;应给予受试者与他人(例如家属)讨论是否参与试验的机会。这看似是措辞变化,实质上反映出标准更强调知情同意过程的真实性、充分性和人文性,而不仅仅是表单签署的完成。
第三个变化:
是风险管理逻辑被进一步拆分和明确。标准明确区分两类风险:一类是与器械使用有关的风险,另一类是由临床试验计划要求、但并非常规临床实践组成部分的临床程序风险;同时新增了对残余风险评估的要求。这一修订对申办方的直接影响是:风险管理文件、CIP、受试者信息资料、不良事件判定路径之间必须形成真正的一致性,不能再用一套笼统的风险表述覆盖所有场景。
第四个值得重视的方向:
是临床试验治理结构的增强。第四版新增了对临床事件委员会(CEC)的规定,并强化了数据监测委员会(DMC)的角色,例如要求 DMC 确认暂停或停止试验的条件;如果未设 DMC,则需要说明理由。这说明标准越来越重视关键事件判定的一致性,以及研究进行过程中的独立监督机制。
第五:
本次修订明显加强了对方案设计和统计学严谨性的要求。原文新增了对非劣效界值、缺失数据、estimand 及其属性的要求,并更新了 CIP 中关于变量评估、记录和分析的方法与时间点,还增加了设备校准要求。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临床试验不能只重现场执行,也必须前置解决统计假设、终点定义、数据完整性和测量一致性问题。
第六:
在安全报告与试验中止管理方面,第四版也更加细化。标准澄清了哪些情况下可适用较低强度的不良事件报告要求,新增了与器械缺陷相关的不良事件分类,并进一步理顺了暂停、提前终止与图示流程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会直接影响申办方的安全性管理 SOP、事件升级路径以及与伦理委员会/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接口。
第七:
本次修订还体现出与现实监管要求更好衔接的趋势,例如对本地代表内容进行澄清,并新增植入卡要求。从监管实践角度看,这种变化说明 ISO 14155 正在进一步增强与国家/地区要求之间的可对接性,使标准不只是“原则性文件”,而更接近可以直接支撑申报和审查沟通的实施性框架。
总结,可以把本次修订概括为三句话:
第一,受试者保护要求更细;
第二,风险管理边界更清;
第三,临床试验治理与统计学要求更严。
对于企业、CRO、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而言,这都意味着未来的临床试验文件不能只写得‘完整’,而必须写得‘一致、可追溯、可执行、可解释’。

三、本次修订变化一览(基于原文变更清单)

序号

修订要点

1

修改了临床性能(3.12的定义。

2

澄清了不允许偏离受试者资格标准;如需变更,应通过临床试验计划(CIP)修订处理(见 5.6.4)。

3

澄清了在适用情况下,应由受试者的法定指定代表取得知情同意(见 5.8.1)。

4

澄清了应给予受试者与他人(如家庭成员)讨论是否参与研究的机会(见 5.8.2)。

5

通过明确区分两类风险来澄清风险管理:一类是与器械使用有关的风险,另一类是由 CIP 要求、但并非常规临床实践组成部分的程序所带来的风险(见 6.2.1)。

6

新增了对残余风险进行评估的要求(见 6.2.2)。

7

更正了与试验器械使用相关风险的引用表述(见 6.2.17.4.48.2、附录 F、附录 H  3.2)。

8

将原先位于附录 A 的部分要求移入 6.4。

9

新增要求:数据监测委员会(DMC)应确认暂停或停止临床试验的条件(见 6.11)。

10

新增临床事件委员会(CEC章节(见 3.86.12  A.14)。

11

澄清了可适用不良事件报告要求降低的情形(见 7.4.2)。

12

新增对由 CIP 要求之临床程序相关风险的管理要求(见 7.4.5)。

13

结合更新后的 7.4.4 和图 H.1,进一步澄清临床试验暂停或提前终止的流程(见 8.2)。

14

更新了   CIP 程序章节,补充变量评估、记录和分析的方法与时点,并新增设备校准要求(见 A.6.4)。

15

澄清了非劣效界值和缺失数据处理的要求(见 A.7)。

16

新增要求:若不设 DMC,应说明其合理性(见 A.14)。

17

新增要求:受试者随访和持续照护应包括那些不同于常规实践的内容(见 A.16)。

18

澄清了本地代表相关内容,以更好地与国家监管要求协调一致(见 9.2.1)。

19

新增植入卡要求(见 9.2.2)。

20

将关于研究目标和研究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归入 6.4(见 A.5)。

21

更新了不良事件分类,并在图 F.1 中澄清术语。

22

根据 6.2.1 更新了附录 H,并同步更新图 H.1。

23

引入了 estimand(估计目标)及其属性的原则(见 6.4、A.5、A.6、A.7 及附录   K)。

24

新增了注意事项(见 B.5)、试验器械使用培训信息(见 B.2)以及 in-silico   测试(见 B.3)。

25

新增“与器械缺陷相关的不良事件”这一类别——图 F.1 与图 F.2 现均适用。


四、以下是对主要更新或修改的核心内容总结:

4.1 版本前言中的“主要变化”

第四版取代并替代第三版(ISO 14155:2020),并在技术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临床性能(3.12)”的定义。
  • 澄清了不允许偏离受试者资格标准;如需变更,应通过临床试验计划(CIP)修订处理(见 5.6.4)。
  • 澄清了在适用情况下,应由受试者的法定指定代表取得知情同意(见 5.8.1)。
  • 澄清了应给予受试者与他人(如家庭成员)讨论是否参与研究的机会(见 5.8.2)。
  • 通过明确区分两类风险来澄清风险管理:一类是与器械使用有关的风险,另一类是由 CIP 要求、但并非常规临床实践组成部分的程序所带来的风险(见 6.2.1)。
  • 新增了对残余风险进行评估的要求(见 6.2.2)。
  • 更正了与试验器械使用相关风险的引用表述(见 6.2.1、7.4.4、8.2、附录 F、附录 H 及 3.2)。
  • 将原先位于附录 A 的部分要求移入 6.4。
  • 新增要求:数据监测委员会(DMC)应确认暂停或停止临床试验的条件(见 6.11)。
  • 新增“临床事件委员会(CEC)”章节(见 3.8、6.12 及 A.14)。
  • 澄清了可适用不良事件报告要求降低的情形(见 7.4.2)。
  • 新增对由 CIP 要求之临床程序相关风险的管理要求(见 7.4.5)。
  • 结合更新后的 7.4.4 和图 H.1,进一步澄清临床试验暂停或提前终止的流程(见 8.2)。
  • 更新了 CIP 中“程序”章节,补充变量评估、记录和分析的方法与时点,并新增设备校准要求(见 A.6.4)。
  • 澄清了非劣效界值和缺失数据处理的要求(见 A.7)。
  • 新增要求:若不设 DMC,应说明其合理性(见 A.14)。
  • 新增要求:受试者随访和持续照护应包括那些不同于常规实践的内容(见 A.16)。
  • 澄清了“本地代表”相关内容,以更好地与国家监管要求协调一致(见 9.2.1)。
  • 新增植入卡要求(见 9.2.2)。
  • 将关于研究目标和研究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归入 6.4(见 A.5)。
  • 更新了不良事件分类,并在图 F.1 中澄清术语。
  • 根据 6.2.1 更新了附录 H,并同步更新图 H.1。
  • 引入了 estimand(估计目标)及其属性的原则(见 6.4、A.5、A.6、A.7 及附录 K)。
  • 新增了注意事项(见 B.5)、试验器械使用培训信息(见 B.2)以及 in-silico 测试(见 B.3)。
  • 新增“与器械缺陷相关的不良事件”这一类别——图 F.1 与图 F.2 现均适用。

4.2 导言(Introduction)

就本文件而言,当要求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临床试验要求和良好临床规范时,使用“compliance(符合)”一词;当涉及法规文件或其他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时,则使用“conformance with(符合于)”一词。

4.3 范围(Scope)

本文件规定了良好临床规范(GCP),适用于在人类受试者中开展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以评价医疗器械的临床性能或有效性以及安全性。
对于上市后临床试验,应在考虑临床试验性质的前提下,在相关范围内遵循本文件所述原则(见附录 I)。
本文件规定的一般性要求旨在:
  • 保护受试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权利、安全和福祉;
  • 确保临床试验的科学实施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的可信性;
  • 界定申办方和主要研究者的职责;
  • 协助申办方、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监管机构以及参与医疗器械符合性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其他标准或国家要求也可能适用于所研究的试验器械或临床试验。
注:对于软件类医疗器械(SaMD),在适当情况下,其分析有效性(即 SaMD 在给定输入下输出准确)、科学有效性(即 SaMD 的输出与预期临床状况/生理状态相关)以及临床性能(即 SaMD 的输出与目标用途之间具有临床意义上的关联)的证明,可在相关范围内适用本文件要求(见参考文献 [5])。对于不适用本文件某些要求的情形,其豁免理由可考虑受试者与 SaMD 之间“间接接触”的独特性。
本文件不适用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视器械特点及国家/地区要求而定,使用本文件者可考虑本文件中的特定章节、特定要求,或二者是否可适用。

4.4 规范性引用文件(Normative references)

下列文件通过在本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要求的组成部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
ISO 14971《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在医疗器械中的应用》

4.5 术语和定义(Terms and definitions)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ISO 和 IEC 在以下地址维护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术语数据库:
— ISO 在线浏览平台:https://www.iso.org/obp
— IEC Electropedia:https://www.electropedia.org/
3.1 不良器械效应(ADE)
与试验医疗器械(3.30)的使用有关的不良事件(3.2)。
注:本定义包括因试验医疗器械说明书不足或不充分、部署、植入、安装、操作不当,或任何故障(3.34)所导致的不良事件。
注:本定义包括因使用错误(3.53)或故意误用试验医疗器械所导致的任何事件。
注:若对照物(3.13)为医疗器械,则本定义同样适用于“对照物”。
3.2 不良事件(AE)
发生于受试者(3.51)、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不利医学事件、非预期疾病或损伤,或任何不利临床体征(包括异常实验室结果),无论是否与试验医疗器械(3.30)的使用相关,也无论是否为预期。
注:本定义包括与试验医疗器械或对照物(3.13)的使用相关的事件,以及由临床试验计划(CIP)(3.10)要求、且超出常规临床实践但与器械使用本身无关的临床程序所导致的事件。
注:对于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本定义仅限于与试验医疗器械或对照物使用有关的事件。
3.3 稽查(audit)
由独立(3.27)人员对与临床试验(3.9)相关的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确定这些活动是否已按临床试验计划(CIP)(3.10)、标准操作规程、本文件以及适用监管要求开展,相关数据是否被记录、分析并准确报告。
3.4 审计追踪(audit trail)
能够重建事件过程的文件化记录。
3.5 盲法(blinding)/设盲(masking)
使临床试验(3.9)的一方或多方不了解治疗分配情况的程序。
注:单盲通常指受试者(3.51)不知道治疗分配;双盲通常指受试者、研究者(3.31)、监查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集中评估者均不知道治疗分配。
注:若至少主要终点(3.23)的评估是在不知道受试者接受的是试验医疗器械(3.30)还是对照物(3.13)的前提下完成,则该临床试验称为“观察者盲”。
3.6 病例报告表(CRF)
针对每名受试者(3.51)而设置的一组纸质、光学或电子文件,用于记录按照临床试验计划(CIP)(3.10)要求向申办方(3.50)报告的信息。
3.7 经认证副本(certified copy)
经核实(例如通过注明日期的签名,或通过经验证过程生成)与原始记录具有相同信息的副本(不论所用介质类型),包括描述原始记录背景、内容和结构的数据。
3.8 临床事件委员会(CEC)/中心事件委员会/临床判定委员会(CAC)/终点评定委员会(EAC)
由申办方(3.50)设立的独立(3.27)临床专家委员会,用于确保各参与中心对事件进行一致评估,并降低报告不足的风险。
3.9 临床试验(clinical investigation / clinical trial / clinical study)
在一个或多个受试者(3.51)中开展的系统性研究,用于评估医疗器械(3.35)的临床性能(3.12)、有效性(3.20)或安全性。
3.10 临床试验计划(CIP)/方案(protocol)
阐明临床试验(3.9)的依据、目标(3.38)、设计和预先规定的分析、方法学、组织、监查(3.36)、实施和记录保存的文件。
注:由于“protocol(方案)”一词有多种含义,且在不同国家可能不同,本文件采用“CIP”这一术语。
3.11 临床试验报告
描述临床试验(3.9)设计、实施、统计分析及结果的文件。
3.12 临床性能
医疗器械(3.35)因其技术特性或功能特性(包括诊断特性)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医学作用,在按制造商预期用途使用时,实现制造商声称的预期用途,并从而为受试者(3.51)带来临床获益的能力。
注:临床性能可由国家法规加以界定。
注:并非所有临床试验都能使受试者获得临床获益,例如健康志愿者研究、仅收集数据的临床试验等。
3.13 对照物(comparator)
在临床试验(3.9)的对照组(3.15)中使用的医疗器械(3.35)、治疗措施(如主动治疗、常规临床实践)、安慰剂、假手术或不治疗。
3.14 合同研究组织(CRO)
接受申办方(3.50)委托,执行申办方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职能的个人或组织。
3.15 对照组
接受对照物(3.13)的受试者(3.51)群体。
注:对照组可以是同期对照、历史对照,也可以由受试者自身作为对照。
3.16 协调研究者/国家研究者/全球研究者
由申办方(3.50)指定,在多中心临床试验(3.9)中协助协调各项工作的研究者(3.31)。
3.17 数据监测委员会(DMC/DSMB/IDMC/DSMC)
由申办方(3.50)设立的独立(3.27)委员会,按一定间隔评估临床试验(3.9)的进展、安全性数据或关键临床性能(3.12)/有效性(3.20)终点(3.23、3.24),并向申办方建议是否继续、暂停、修改或停止临床试验。
3.18 偏离(deviation)
有意或无意未遵循临床试验计划(CIP)(3.10)要求的情形。
3.19 器械缺陷(device deficiency)
医疗器械(3.35)在身份、质量、耐久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性或性能方面的不足,包括故障(3.34)、使用错误(3.53)或制造商提供信息(包括标签)的不足。
注:本定义包括与试验医疗器械(3.30)或对照物(3.13)有关的器械缺陷。
3.20 有效性(effectiveness)
在既定目标人群的一定比例中,当试验医疗器械(3.30)在其预期用途内,并遵循使用说明、研究者手册(IB)以及临床试验计划(CIP)(3.10)使用时,依据文件化科学证据所确定的、达到具有临床意义之预期结果的程度。
3.21 电子临床数据系统
以数字形式创建、修改、维护、归档、检索或传输与临床试验(3.9)实施相关信息的硬件和软件(包括相关文件,如用户手册)。
3.22 电子记录
由电子临床数据系统(3.21)创建、修改、维护、归档、检索或分发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本、图形、数据、音频、影像或其他信息的组合。
示例:电子病例报告表(CRF)。
3.23 终点——主要终点
用于提供临床试验(3.9)中临床性能(3.12)、有效性(3.20)或安全性证据的主要指标。
3.24 终点——次要终点
用于评估临床试验(3.9)次要目标(3.38)的指标。
3.25 伦理委员会(EC)/研究伦理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
负责审查临床试验(3.9)的独立(3.27)机构,其职责是保护参与临床试验的人类受试者(3.51)的权利、安全和福祉。
注:各国或地区关于伦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
3.26 假设(hypothesis)
从临床试验(3.9)的目标(3.38)推导出的、可检验的陈述,基于预先规定的统计检验,用于就该目标得出结论。
注:主要假设基于预先定义的主要终点(3.23)制定,通常用于样本量计算。
3.27 独立(independent)
除为履行其特定职责外,不参与试验器械开发或临床试验(3.9)实施,以避免偏倚或利益冲突。
3.28 知情同意
个体在被告知与是否参加某项临床试验(3.9)决策相关的全部内容后,自愿确认愿意参与该临床试验的过程。
3.29 试验机构/研究中心
开展临床试验(3.9)的机构或场所。
3.30 试验医疗器械
在临床试验(3.9)中接受安全性、临床性能(3.12)或有效性(3.20)评价的医疗器械(3.35)。
注:包括已上市、但正在评价其新预期用途、新人群、新材料或设计变更的医疗器械。
注:包括已上市、并在上市后临床试验(干预性或非干预性)中于其既定用途范围内接受评价的医疗器械。
3.31 研究者
由主要研究者(3.40)指定并监督、在试验机构(3.29)研究团队中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程序执行或作出重要临床试验及医疗处理决定的个体成员。
注:试验机构团队成员也可称为“次级研究者”或“共同研究者”。
3.32 研究者手册(IB)
与临床试验(3.9)相关的、关于试验医疗器械(3.30)的现有临床和非临床信息汇编。
3.33 法定指定代表
依据适用法律获授权可代表潜在受试者(3.51)同意其参加临床试验(3.9)的个人、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
注:“legal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或“legally acceptable representative”是国家法规中对该概念的其他称谓,但本文件不用此术语。
3.34 故障(malfunction)
试验医疗器械(3.30)在依照使用说明、临床试验计划(CIP)(3.10)或研究者手册(IB)(3.32)使用时,未能按其预期用途发挥作用。
3.35 医疗器械
由制造商预期单独或组合用于人体的一种器械、设备、器具、机器、植入物、体外使用试剂、软件、材料或其他类似或相关物品,其具体用途包括: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测、治疗、缓解或补偿;解剖结构或生理过程的检查、替代、改变或支持;生命支持或维持;受孕控制;医疗器械消毒;通过对源自人体的样本进行体外检查而提供信息;且其在人体内或体表实现主要预期作用的方式并非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学方式,但可由这些方式辅助实现其功能。
注:在某些司法辖区可能被视为医疗器械、但在其他辖区未必如此的产品包括:消毒物质、残障辅助器具、含动物和/或人体组织的器械、体外受精或辅助生殖技术用器械。
来源:修改自 ISO 13485:2016, 3.11。
3.36 监查(monitoring)
对临床试验(3.9)进展进行监督的行为,以确保其按照临床试验计划(CIP)(3.10)、书面程序、本文件及适用监管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
注:集中监查可通过远程评估累积数据和整体研究合规情况,提供额外监查能力,并可补充或减少现场监查的范围和频次。
3.37 多中心研究
按照单一临床试验计划(CIP)(3.10)实施,并在两个或以上试验机构(3.29)开展的临床试验(3.9)。
3.38 目标(objective)
开展临床试验(3.9)的主要目的。
3.39 入组时间点
在完成招募(3.44)之后、实施任何临床试验相关程序之前,受试者(3.51)签署并注明日期于知情同意书(3.28)之时点。
3.40 主要研究者
在某一试验机构(3.29)负责实施临床试验(3.9)的合格人员。
注:如果一个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由一个团队实施,则主要研究者负责领导该团队。
注:该职责由个人还是机构承担,可能取决于国家法规。
3.41 质量保证
为确保临床试验(3.9)得以实施,且相关数据在生成、文件化(记录)和报告时符合本文件及适用监管要求而建立的有计划、系统性的行动。
3.42 质量控制
在质量保证(3.41)体系内采取的操作性技术和活动,用于核实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质量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3.43 随机化
采用既定、认可的统计方法,基于随机因素将受试者(3.51)分配至试验医疗器械(3.30)组或对照组(3.15)的过程,以实现不可预见的分配并减少偏倚。
3.44 招募(recruitment)
主动识别适合纳入临床试验(3.9)的受试者(3.51)的活动。
3.45 严重不良器械效应(SADE)
产生了严重不良事件(3.46)特征性后果的不良器械效应(3.1)。
3.46 严重不良事件(SAE)
导致以下任一后果的不良事件(3.2):a) 死亡;b) 受试者(3.51)、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健康严重恶化,表现为以下一项或多项:1) 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损伤;2) 机体结构或功能的永久性损害,包括慢性疾病;3) 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 为防止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损伤,或防止机体结构或功能永久性损害而进行的医学或外科干预;c) 胎儿窘迫、胎儿死亡、先天异常或出生缺陷,包括身体或精神损害。
注:针对既有疾病的计划性住院,或临床试验计划(CIP)(3.10)要求的程序,在未造成健康严重恶化时,不视为严重不良事件。
3.47 严重健康威胁
任何不良事件(3.2)或器械缺陷(3.19)所发出的信号,表明在受试者(3.51)、使用者或其他人员中存在即将发生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的风险,并需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其他受试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
注:严重健康威胁包括那些具有重大且非预期性质的事件,其严重程度足以引起警觉,构成潜在的重大健康危害或短时间内发生多例死亡的可能。
3.48 源数据
临床试验(3.9)中关于临床发现、观察或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或其经认证副本(3.7)中的信息,为重建和评价该临床试验所必需。
注:本定义包括最初以电子格式记录的源数据。
3.49 源文件
包含源数据(3.48)的纸质、光学或电子文件的原件或经认证副本(3.7)。
示例:病历、实验室记录、器械管理记录、照片底片、X 光片,以及保存在试验机构(3.29)、实验室和参与临床试验(3.9)的医工技术部门的记录。
3.50 申办方(sponsor)
对临床试验(3.9)的发起和管理承担责任及义务,并安排财务支持的个人、公司、机构或组织。
注:当研究者(3.31)发起、实施并对临床试验承担全部责任时,该研究者同时承担申办方角色,称为“申办方-研究者”。
3.51 受试者(subject)
正在或即将成为临床试验(3.9)参与者的个体,其作为试验医疗器械(3.30)或对照物(3.13)的接受者参加研究。
注:受试者可以是健康志愿者。
3.52 非预期严重不良器械效应(USADE)
其性质、发生率、严重程度或结局在当前风险评估中尚未被识别的严重不良器械效应(3.45)。
注:预期严重不良器械效应(ASADE)是指其性质、发生率、严重程度或结局已在风险评估中被识别的效应。
3.53 使用错误(use error)
使用者在使用医疗器械(3.35)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或未采取行动,导致结果不同于制造商预期或使用者所期望的结果。
注:使用错误包括使用者无法完成某项任务。
注:使用错误可由使用者特征、用户界面、任务或使用环境之间的不匹配造成。
注:使用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使用错误已经发生。
注:患者发生的非预期生理反应本身不视为使用错误。
注:导致非预期结果的医疗器械故障不视为使用错误。
来源:ISO 14971:2019, 3.30。
3.54 确认(validation)
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确认特定预期用途的具体要求能够持续得到满足。
3.55 验证(verification)
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确认规定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3.56 脆弱受试者
由于身体、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或过程导致其处于弱势地位、对获益有所期待或担心遭受报复,而无法充分理解与是否参与临床试验相关全部内容,或者可能被操纵或受到不当影响的个体。
以上是对本次ISO4155 主要变化和更新内容的解读与总结,合规路之漫漫,“全球医疗器械监管正从‘合规即可’走向‘证据为王’,临床试验与临床评价能力,正在成为企业出海的核心竞争力。”
解读不易,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留下关注和小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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